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55號
原 告 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昌沛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被 告 吳梅春
訴訟代理人 吳士仁
被 告 盧聰富
訴訟代理人 盧月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該再開言詞辯論,並且指定民國112年2月3日下午2時30分勘驗系爭土地、房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