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      告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吳奕麟律師
            陳惠敏律師
被      告  源益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錦洲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4日下午4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具狀陳報本件是否曾經依兩造勞務採購契約第18條或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如果未曾申請調解,請陳報是否有可以提出之調解方案內容?
原告應提出自民國108年3月1日起迄今已經依本件勞務採購契約
給付被告公司之契約價金,合計數額總共是多少?並請列表載明各次給付之日期、主要項目及費用數額。
被告應陳報最近一年之稅後盈餘數額,並提出最近二年內之公司資產負債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