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天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啟源
上列兩造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0,918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48,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