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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李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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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鈺順儀器有限公司
負責人
林春蘭
京城商業銀行民雄分行
109年6月30日
42,2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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