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仟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