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蔡文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0年3月2日(本件係於109年10月30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原於110年2月28日屆滿,惟110年2月28日、110年3月1日適逢國定假日,故期間末日延至110年3月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