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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鼎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

法定代理人  郭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受款人
001
  玉山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110年2月20日
 118,760元
  NA0000000
鼎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