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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侯信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已於民國110年2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期間已屆滿,然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第564條第1項分別著有規定。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0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0號民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前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連賢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東嘉義分行
110年1月20日
14,595元
PN0000000
受款人:侯信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