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同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