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侯燕惠
訴訟代理人 游翔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芮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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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雲工商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嘉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