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李張玉梅
代 理 人 游翔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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