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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潮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凰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5月5日刊登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上揚橡膠工業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興業分行
109年10月10日
39,900元
0000000
受款人:潮程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