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潮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凰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5月5日刊登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