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廖美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