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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事聲更一字第1號
抗 告 人 泰昌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介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建埕營造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