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6號
原 告 賴麗如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陳惠敏律師
被 告 陳韻芬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張家琦律師
被 告 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淑芳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壹、原告應陳報及補充說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原證四律師函送達被告陳韻芬之收件回執或其他足資證明被告陳韻芬已受送達之證據資料;並說明原證四的律師函是於何時送達被告陳韻芬?
二、原告請求:㈠被告應給付新臺幣3,269,192元;㈡被告應將以原告名義申請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嘉市衛醫所字0000000000號/府授衛醫字第1085102774號)返還原告;及㈢被告應將原告授權其刻製原告本人之印章(如起訴狀附圖一所示,共4顆)返還原告。上述三項聲明中:1、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所依據的法條或法律關係,各自為何?2、上述第㈡項及第㈢項的聲明部分,其中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嘉市衛醫所字0000000000號/府授衛醫字第1085102774號)及原告本人之印章(如起訴狀附圖一所示,共4顆),當時原告是交給何人占有、管理、使用?現在是由何人占有、管理、使用?。3、上述第㈡項及第㈢項聲明部分,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依據的法條或法律關係,有無主張原告賴麗如與被告陳韻芬於000年0月間簽訂「合作協議書」其中第一條合作期間之約定內容?及有無包括被告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賴麗如於108年4月11日所簽訂「合作契約書」其中第一部分共同條款的第二條合作期間之約定內容?
貳、被告應具狀補充說明下列事項:
一、被告陳韻芬有無收到原證四的律師函?如果有收到,是在於
何時收到原證四的律師函?
二、以原告名義申請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嘉市衛醫所字0000000000號/府授衛醫字第1085102774號)及原告本人之印章(如起訴狀附圖一所示,共4顆),原告當時是交給何人占有、管理、使用?現在是由何人占有、管理、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