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6號
原 告 賴麗如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陳惠敏律師
被 告 陳韻芬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張家琦律師
被 告 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淑芳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下午5時宣判之庭期取消。
被告陳韻芬、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自民國108年7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各月份給付原告賴麗如之發薪明細表、已將「實領金額」匯入原告賴麗如個人帳戶及匯入中國信託診所帳戶之已匯款或轉帳的證明文件。如果於上述期間有將發薪明細表上面所記載之「實領金額」,另扣除原告申報請領之健保給付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現制名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實際核准數目之「差額」者,則應該提出比較表,載明該月份原告所申報請領之健保給付數目與中央健康保險局實際核准的數目,並註明兩者產生「差額」之數目及載明對原告的「實領金額」予以扣款之日期、扣款之發薪月份及扣款之數額。如果是以抵銷的方式扣款,應提出抵銷數額表,載明各該月份抵銷的原因事實,並載明對原告的「實領金額」予以抵銷之日期、主張抵銷之發薪月份及主張抵銷之數額。(請將繕本逕寄給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