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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44號
債  權  人  定基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嘉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侯施素定簽發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因債權人未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資料,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20日通知債權人補正上開資料,該項通知已於同年5月27日送達(寄存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