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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張世明律師即泓儒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泓儒興業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1年10月26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泓儒興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111年3月24日至同月26日連續登報公告泓儒興業有限公司之債權人應於登報日起3個月內向聲請人申報債權,惟上揭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已逾6個月期限,爰依法聲請准予延展清算等情。
三、經本院審閱聲請人所提出之登報證明,依首揭規定尚核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