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 請 人 佳仕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芬
相 對 人 張育瑋律師即劉怡君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於管理被繼承人劉怡君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劉怡君分別向原債權人林素秋於㈠民國(下同)108年4月1日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8年6月30日;㈡110年1月13日借款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0年4月12日;㈢110年3月9日借款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0年6月8日;㈣110年3月18日借款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0年6月17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嗣原債權人林素秋於111年3月10日將上開抵押權及抵押債權讓與聲請人,並已依法為變更登記。詎債務人劉怡君屆至清償期仍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2,300,000元及利息等未清償,又債務人劉怡君業已於110年4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經鈞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97號裁定,選任張育瑋律師擔任劉怡君之遺產管理人確定,為此列張育瑋律師即劉怡君之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債權讓與契約書、通知書、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共有部分:下路頭段11983建號,15,059.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