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4號
原告即反訴
被 告 尚新貿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芬蘭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黃昱凱律師
吳聰億律師
反 訴被 告 張桓祥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吳唯齊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