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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告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凱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代理人    楊馥璟律師
被      告  易晶綠能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達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就被告112年5月22日提出之民事答辯⑸狀,如有爭執,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提出書狀,被告則應於收受原告書狀後,於本次庭期前10日提出書狀,並逕將繕本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