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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凱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被      告  易晶綠能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不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