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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50號
上 訴 人 粉鑽卡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宇凡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被 上訴人 新添成車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翔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許嘉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本件定民國111年11月16日上午10時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