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天慶名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玉霄
被 告 天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兆宗
被 告 蔡美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至少呈報占用之大概面積與該部分土地之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