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陳寶光
訴訟代理人 許洋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飛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72,4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