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雙嶸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宏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市政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21,362,91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6,5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