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宏茂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香吟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被 告 蘇煜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73,12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