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全加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進榮、陳進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5,242,77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6,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