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淑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63,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9,0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