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昌沛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被 告 施明煜
陳善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7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