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告 上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覺明
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
被 告 黃其福
黃其祥
黃明源
黃碧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主張:「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整及其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5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