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98號
原 告 朱文丁即嘉榮機械木模工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成木模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57,22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3,0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2,5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