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09號
原 告 盛豐興農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玲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秋慧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093,90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