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13號
原 告 尚霖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儷娟
被 告 黃義進
被 告 陳正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義進、陳正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37,57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