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訴訟代理人 葉貞秀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磐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7,665元【(47.86公噸*15,500元)+(23.99公噸*16,500元)】,應徵裁判費18,429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