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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5號
原 告 李嘉榮
被 告 黃寶玉
豪麥有限公司有巢氏房屋
法定代理人 劉惠萍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邱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