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26號
原 告 翁壽良
被 告 元福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也沒有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