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10號
上 訴 人 元福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秀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壽良間查閱帳簿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已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