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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677號
原      告  翁素卿 

訴訟代理人  賴巧淳律師
            顏嘉威律師
            陳澤嘉律師
被      告  洪文田 
            李欣樺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負擔40分之9,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乙○○如以新臺幣45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與被告乙○○於民國97年3月26日結婚並為登記,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4人居住於嘉義縣○○鎮○○街00號之住家(下稱大林住所)。原告與被告乙○○結婚後,原相處和睦、感情甚佳,原告不思被告乙○○為何突然若即若離,直至111年10月間被告乙○○婚外情對象之一即訴外人吳詩涵找上原告,並告訴原告關於被告乙○○長期在外偽裝為婚姻之受害者,到處傳言原告有婚外情,或謠傳原告為同性戀,藉此博得同情,再利用話術輾轉與其傳銷事業中至少4名女性有不正當交往關係、發生婚外性行為,甚至有曾使其中1名女性懷孕並合意墮胎等事。
  ㈡關於被告乙○○分別與吳詩涵、被告甲○○間有不正當交往關係,有吳詩涵提供給原告之通話錄音譯文2則、LINE對話紀錄截圖、影片電子檔及影片截圖可佐證。首先,附表一為吳詩涵與被告乙○○於111年4月6日通話錄音譯文內容之節錄,依附表一編號3、4、14至18、20、21所示之對話,被告乙○○承認曾經與吳詩涵、被告甲○○2人發生婚外情。其次,附表二為吳詩涵與被告甲○○於111年3月31日晚上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容之節錄,依附表二編號1至9、13、14、43至52、57所示之對話,可證明被告乙○○周旋在其傳銷事業之數名女性間,並與吳詩涵、被告甲○○均曾發生婚外情以及婚外性行為。次之,附表三為吳詩涵與被告甲○○於111年4月2日通話錄音譯文內容之節錄,依附表三編號1、3、5、8、26至28、36至38、40所示之對話,可證明被告乙○○與吳詩涵、被告甲○○曾為情侶關係,且曾發生婚外性行為。再者,被告曾一同於111年3月31日驅車前往南投縣竹山鎮、雲林縣西螺鄉等地,最後前往南投縣○○鎮○○里○○巷0弄0號之麗堡休閒精品汽車旅館並開車進入,此有該日影片電子檔及影片截圖為證,再佐以附表三編號5、18所示之對話,可證明該影片被拍攝之女性是被告甲○○。此外,依附表一編號3、4、14、附表二編號1至8、附表三編號1、3、26、27所示之對話,均可證明被告間自110年6月起即發生婚外情。
  ㈢對被告答辯所為之陳述:
  ⒈被告乙○○提出之離婚協議書,係當時因原告賭氣不同意被告乙○○參加直銷組織工作而擬,原告並無離婚真意,此由該協議書並未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與負擔、夫妻財產分配內容加以協議,且嗣後亦未持該協議書踐行離婚登記程序可知,被告乙○○辯稱原告自105年間即無維繫婚姻之意願,並無理由。於105年5月19日晚上9時許,因被告乙○○鄰近深夜竟尚未帶未成年子女返家,雙方便在電話中對教養方式起口角爭執,原告因氣憤剪褲子,但才第三刀就不小心將把自己手弄傷,地上血跡是打電話給被告乙○○時所滴落,然事態並不嚴重,亦與家暴迥不相涉,而無核發保護令之必要,此由本院逕裁定駁回其聲請可知。被告乙○○加入直銷組織並結識其女性成員後就對原告及家庭若即若離,雖原告於105年底搬家,但實僅住在距離原住處300公尺處,原告從未隱瞞住處、鄰居亦均知曉,況且未成年子女之教育及生活軌跡並未被改變,原告亦無任何阻止被告乙○○之行為,若被告乙○○有心探望必不難矣,從而,被告乙○○稱是因為原告之行徑而不敢聯繫原告及探望未成年子女並非事實。從而,被告乙○○此部分所辯,毋寧係為其婚外情尋詞開脫,惟只要被告乙○○在婚姻關係尚存續中,即不容許與被告甲○○等人發生婚外性關係,否則即係破壞婚姻關係之幸福圓滿,自屬侵害配偶權之行為。
  ⒉依被告甲○○所辯,被告甲○○自始已知被告乙○○有婚姻關係,僅係就「乙○○是否已離婚」一事存疑,而「如何知悉乙○○已離婚」應為有利於被告甲○○之積極事實,既其抗辯原告主張之權利不存在,即應就權利障礙要件事實負舉證之責,始符合舉證責任分配之一般法則。況觀諸被告甲○○接近對外經營形象是有婚姻狀態之被告乙○○,乃引致道德風險疑慮提昇之一造,且其對該事件經過及證據均較為接近,由其舉證自己係如何知悉乙○○已離婚,應屬公平。然被告甲○○未能舉出相關事證以實其說,僅以本非直銷組織成員之原告從未出席任何組織活動,即憑一己主觀認定被告乙○○已經離婚,此種未經任何形式上真正之客觀事證比對證實之主觀臆測,僅為空言抗辯,應認其抗辯事實並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之認定,亦即被告甲○○至少有不確定故意。依附表二編號53至56所示之對話可知,吳詩涵與被告甲○○均自始知悉被告乙○○仍在婚姻存續中,皆為婚姻之第三者,俟吳詩涵發現被告乙○○同時還有與其他女性交往,並於111年3月31日拍到被告一同出入汽車旅館,才會找上「小四」即被告甲○○向她「攤牌」。又觀諸附表三編號16至17所示之對話及附表二編號53至56所示之對話的整體脈絡觀察,足證該2人同仇敵愾並以受害者自居之原因是被告乙○○隱瞞同時與多名女性交往,而非指受被告乙○○欺騙已離婚一事。此外,被告於111年7月18日同時遷入「南投縣○○鄉○○村000鄰○○巷00號」之戶籍,而辦理戶口遷入前須提供遷入者之國民身分證、以及原戶籍地戶口名簿正本,被告甲○○應早有機會確認被告乙○○之婚姻狀況。更何況依吳詩涵與被告甲○○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被告甲○○最晚於111年3月31日即知悉被告乙○○有婚姻關係且尚未離婚(原告否認,蓋被告甲○○是自始知情),並非晚至111年10月間才知悉,而嗣其竟還能於111年7月18日與被告乙○○遷入同一個戶口,且被告乙○○自承與被告甲○○交往期間為110年8月間至111年10月間。從而,被告甲○○將其與吳詩涵間之LINE對話紀錄斷章取義,臨訟佯稱其不知被告乙○○有婚姻關係,斷不足採。
  ⒊退步言之,縱認原告應負舉證侵權行為主觀要件之責(原告否認),然原告業已提出LINE對話紀錄及被告出入汽車旅館之影片電子檔及截圖等證據,且被告甲○○自承被告乙○○在直銷組織的形象一直是有婚姻關係,並未離婚之狀態,被告乙○○亦於本院審理時被告甲○○有向其確認當時係有婚姻關係,且被告間於110年8月至111年10月份係交往關係,此與原告主張之事實及所提證據亦相符,從而,原告已經具體化被告甲○○係自始知悉被告乙○○有婚姻關係而仍侵害配偶權之基本事實,堪認就侵權行為之基礎事實已為完足之主張。縱如被告乙○○所稱曾有向被告甲○○表達已經離婚的意思一節,但不曾拿出任何憑據,殊難想像在毫無形式上真正之文書得證明被告乙○○已辦理離婚的情況下,被告甲○○如何願意相信?蓋被告甲○○乃具有相當之智識程度之人,更何況其曾經歷離婚,應知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倘被告乙○○確實已離婚,其身分證配偶欄即會因已為離婚登記而為空白記載,戶籍謄本亦會有相應之記載,於查證上應無任何困難之處,足見被告甲○○辯稱其係遭受乙○○欺騙隱瞞云云並非真正,被告甲○○自始知悉被告乙○○為有婚姻關係之人,確有故意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
  ⒋再者,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係由吳詩涵於111年10月間主動提供的,非由原告自行蒐證,無涉違法取證,且所拍攝之公開活動亦與個人隱私無涉,被告甲○○辯稱有妨害秘密情事而應排除證據云云,均無理由。況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行之,若不容許提出間接證據將置原告不利之境而顯失公平,觀諸原告所提出之證據泰半為對話內容,既業已得該非公開談話之一方即吳詩涵之意,且其目的係保全證據,則無任何不法。此外,影片拍攝之場所均為公共空間,內容係被告之公開活動,亦與個人隱私無涉,被告甲○○辯稱有妨害秘密情事而應排除證據云云,均無理由。
  ㈣綜上,自110年6月間起至111年10月間止,被告甲○○在知悉被告乙○○仍有婚姻關係下與其交往,並於111年3月31日與被告乙○○發生性行為,已達破壞原告與被告乙○○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之程度,故被告皆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配偶權身分法益,悖於善良風俗,而屬情節重大,並致原告精神上受有莫大的痛苦,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又吳詩涵自承曾與被告乙○○交往長達5年之久,以及發生婚外性行為,且有吳詩涵提供給原告之前述證據資料為證,被告乙○○於婚姻存續期間有對婚姻不忠貞之行為,違背婚姻關係之忠實義務,使原告精神上承受莫大痛苦,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乙○○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1,000,000元。
  ㈤並聲明: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
  ⒉被告乙○○應給付原告1,0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
  ⒊如獲有利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⒋訴訟費用均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乙○○答辯略以:
   ⒈被告乙○○與原告間之婚姻關係於103年間已出現問題,經常為家庭大小問題爭吵不休,此由被告乙○○提出之雙方間手機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可證,其中原告對被告乙○○之用詞,極盡刁難及尖酸刻薄,例如:「幹」、「垃圾」,原告要求被告乙○○與子女「永不見面」、「孩子跟你,是最可憐的不幸」、「你不知道我看到你就想吐嗎?」等語,顯見雙方夫妻關係確已名存實亡,原告亦無維繫婚姻關係之意願。原告於105年4月間急切提出離婚要求,被告乙○○曾提議雙方冷靜後再談談,經原告果斷拒絕,有前述雙方對話截圖可證,而原告率先簽立離婚協議書1式4份,並以手寫字據叮囑被告乙○○將離婚條件寫好,並找證人,原告連證人費用2,000元均已詢問清楚,雙方對協議內容並無異議。嗣被告乙○○於105年5月19日晚間10時40分許返回大林住所房間時,發現原告曾進入被告乙○○房間,將被告乙○○2件褲子剪破,並於地上、床上留有原告之血跡,有照片可證,佐以原告經常於爭吵中情緒勒索,揚言要去死等用詞,令被告乙○○心生畏懼,旋即報警處理,並向法院提出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於此事過後,雙方關係已完全破裂致無法修復,被告乙○○深怕原告做出更為激進之手段,當時原告主動提出搬離共同住居所,併要求帶走2名子女,不要被告乙○○與伊聯繫等語,被告乙○○念及2名子女,於前開保護令審理之開庭未到場。之後原告搬離大林住所,且搬遷地址不願讓被告乙○○知曉,分居初期仍有聯繫,被告乙○○經濟狀況尚不佳,曾提供2名當時就讀國小之子女扶養費每月共20,000元,原告認金額太少,質疑並嘲諷被告乙○○從事直銷工作,亦表示即便被告乙○○給付子女扶養費,原告亦不會讓被告乙○○與子女見面,伊要讓被告乙○○與孩子「永不見面」等語。之後,原告單方阻斷與被告乙○○之聯繫,雙方迄今仍未完成離婚之辦理。
   ⒉由於原告前開行徑,雙方自105年間迄今,各自生活,全無交集與聯繫,已長達6年之久,應均已喪失維繫婚姻關係之意願,雙方婚姻關係名存實亡,早已無共同生活之事實,況前揭離婚協議書亦載明「…雙方解除夫妻關係,此後男婚女嫁自聽自由」等字,可見原告同意雙方各自男婚女嫁,互不干涉,原告既多年不曾盡到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等之配偶責任,則被告乙○○於分居數年後與其他女性之交友行為,並無破壞雙方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原告含糊營造兩造仍共同生活之用詞等語均為不實,是被告乙○○未侵害原告配偶權。吳詩涵與被告乙○○前為男女朋友關係,茲因吳詩涵積欠被告乙○○金錢,又另結新歡遭被告乙○○發現,被告乙○○遂請求吳詩涵返還借款,不料,吳詩涵反威脅被告乙○○不得向伊追討債務,否則要被告乙○○身敗名裂等語,並利用原告與被告乙○○間婚姻關係所生嫌隙,主動與原告聯繫,該2人一拍即合,不僅由吳詩涵提供相關證據給原告,更與原告聯手向社群媒體、新聞媒體不實爆料,伺機報復被告乙○○。自原告所提證據觀之,可知吳詩涵確有跟蹤、偷拍及錄音等恐怖情人行徑,且吳詩涵每次談話均會將其所想好之劇本套用,達到其錄音目的,被告乙○○因吳詩涵脾氣易怒、行徑恐怖,以逐漸疏離之方式,未正面與其提出分手,亦未對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至於被告之間,被告乙○○得知被告甲○○因前夫外遇而失婚,為博取被告甲○○信任,便向被告甲○○謊稱自身為已離婚之單身身分,被告甲○○確為無辜不知情之人,又囿於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葡眾公司)直銷商注重外在形象,不能使外界對被告乙○○有經營直銷而家庭破裂之負面形象,故被告乙○○央求被告甲○○不得向第三人提及伊離婚之情事,否則將使被告乙○○多年辛苦付之一炬。因被告及吳詩涵均為葡眾直銷商之夥伴關係,故被告乙○○以離婚不能公開,再度央求被告甲○○需低調交往,避免使吳詩涵察覺被告間之關係。
   ⒊綜上所述,被告乙○○與原告間早已無夫妻情感,亦無彼此盡到身為配偶之責任,被告乙○○未侵害原告配偶權,原告僅係對被告乙○○多年怨懟,此次原告與吳詩涵之目的均係挾怨報復被告乙○○,不僅於社群網站與新聞媒體不實抹黑,再多次大鬧葡眾公司,被告乙○○因此已遭葡眾公司撤銷經銷商資格,目前失業無收入。
   ⒋並聲明:
    ⑴原告之訴駁回。
    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⑶如受到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甲○○答辯略以:     
    ⒈被告與吳詩涵均為葡眾公司之直銷商,三人中,乙○○在組織中最為資深、位階最高,吳詩涵次之,被告甲○○最為資淺。於被告乙○○追求被告甲○○時,被告乙○○親口表示與配偶已離婚,基於被告乙○○在組織之地位較高,對外需營造良好形象,即具有良好家庭關係及成功事業,形象之經營,無法公開離婚這件事,於是請求甲○○保證不可對其他人說出此事。又當時被告甲○○因前夫外遇離婚之際,且於婚姻深受第三者傷害,不可能使自己成為他人婚姻第三者,故被告乙○○才會向被告甲○○說出其已離婚之謊言。自被告甲○○加入葡眾公司直銷組織並認識被告乙○○迄今,於直銷大大小小活動之中,包含團體旅遊活動,夥伴多攜家帶眷參與,然被告甲○○確實未曾見過被告乙○○之配偶出席參與任何活動,甚至無聽聞任何人討論被告乙○○配偶。被告甲○○因誤認被告乙○○已離婚,於110年8月間起與被告乙○○交往。自原告提出之證據中,均可證明被告甲○○自始遭到被告乙○○欺騙,而被告甲○○直至吳詩涵於111年4月1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告知,才知曉成為被告乙○○與吳詩涵感情第三者,以及被告乙○○未離婚之一切狀況,並刻意疏遠被告乙○○,而已無男女關係。是被告甲○○自客觀上觀察,被告乙○○確為單身之狀況,才相信被告乙○○所說已與配偶離婚,被告甲○○於2人交往期間確不知被告乙○○仍有婚姻關係,亦沒有所謂不確定故意。再由被告甲○○與吳詩涵間之通話錄音譯文、LINE對話紀錄可知,吳詩涵一直不斷安慰被告甲○○,吳詩涵亦表示這並非被告甲○○的錯,而是遭到乙○○欺騙。此外,依南投○○○○○○○○○函覆資料可知,關於遷移戶籍一事係被告甲○○交付相關證件予訴外人吳承翰後,全權委由吳承翰代為辦理,非被告甲○○本人親自辦理,故無從看到被告乙○○之個人資料,無法得知乙○○婚姻狀況。從而,原告主張被告甲○○有不法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情節云云,被告甲○○均否認之。
    ⒉原告所提出本件侵害配偶權之證據資料,均自吳詩涵處取得,即間接取得,而吳詩涵對被告均有不滿,原告與吳詩涵共同合作,換取原告未對吳詩涵起訴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又該些證據資料均經吳詩涵「整理後」交付,證物真實性,尚非無疑。詳言之,由被告甲○○與吳詩涵間之LINE對話紀錄、通話錄音譯文觀之,內容經吳詩涵單方設計,引導被告甲○○回答,被告甲○○因不知悉被告乙○○仍有婚姻狀況,以及不知悉吳詩涵與被告乙○○關係,即便吳詩涵百般設計對話內容,於前開對話中,被告甲○○未曾提及原告或表達對原告之意見,甚至是由吳詩涵主動提及「翁小姐」,被告甲○○旋即表達:「而且我也不知情下」,吳詩涵就被告甲○○回答未加以反駁,此有111年4月1日LINE對話紀錄截圖可證,顯見被告甲○○確不知情被告乙○○為有配偶之人;關於影片電子檔及影片截圖之拍攝時間,因錄影設備均可自行手動設定輸入日期及時間,原告事後提出顯示為111年3月31日之影片截圖,可能為跟蹤者自行設定之日期與時間,且數字模糊不清,無法證明影片電子檔及影片截圖之拍攝日期及時間;原告事後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乃原告可自行繕打之格式,無法證明被告甲○○與吳詩涵間LINE對話紀錄之明確日期,被告甲○○提出之111年4月1日LINE對話紀錄截圖亦無法證明該明確日期;因手機之日期及時間可透過設定為修改變動,且原告提出之手機錄音明細翻拍照片為吳詩涵提供,即為間接證據,無法證明確為通話錄音譯文2則之日期及時間。
    ⒊再者,原告所提出跟蹤偷拍之影片電子檔及影片截圖為被告甲○○個人隱私,而被告甲○○與吳詩涵間之通話錄音譯文、LINE對話紀錄為被告甲○○之私人對話,未經被告甲○○同意,原告擅自違法取證,已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原告並將影片截圖提供予原告訴訟代理人,透過民事起訴,使本院及本案所有相關當事人均可共同見聞,嚴重侵害被告甲○○隱私權及人性尊嚴,應禁止該證據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綜上說明,原告所提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甲○○有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是原告主張被告甲○○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云云,為無理由。
    ⒋並聲明:
   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⑶如受到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與被告乙○○於97年3月26日結婚並為登記之事實,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8頁),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乃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是以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之交往,或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一般社會通念,如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並足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難認並無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亦即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
  ㈢原告主張:自110年6月間起至111年10月間止,被告甲○○在知悉被告乙○○仍有婚姻關係下與其交往,並於111年3月31日與被告乙○○發生性行為;又吳詩涵曾與被告乙○○交往長達5年之久,以及發生婚外性行為等語,業據提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通話錄音檔案、影片檔案光碟、通話錄音譯文為證,被告乙○○承認:於107年年底至110年6月份與吳詩涵有來往,期間在嘉義縣租屋處發生性關係約10次;於110年8、9月直至111年10月與被告甲○○有來往,期間於111年3月31日在南投縣竹山鎮的某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1次等語;被告甲○○辯稱:因被告乙○○告知其與原告已離婚,方與被告乙○○來往,來往期間不知被告乙○○未離婚等語。經查:
  ⒈被告乙○○承認於107年年底至110年6月份與吳詩涵有來往,期間在嘉義縣租屋處發生性關係約10次;於111年3月31日與被告甲○○在南投縣竹山鎮的某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1次之事實,並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通話錄音檔案、影片檔案光碟、通話錄音譯文為證,堪信上開事實為真實。
  ⒉被告乙○○明知其為有配偶之人,竟與吳詩涵、被告甲○○有性交行為,不法侵害原告關於配偶之身分法益,情節確屬重大,已如上述,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實甚灼然,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乙○○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縱令原告與被告乙○○已分居多年亦同:被告乙○○辯稱:被告乙○○與原告間早已無夫妻情感,亦無彼此盡到身為配偶之責任,被告乙○○未侵害原告配偶權云云,並無可採。
  ⒊又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一切狀況為之。查原告高職畢業,職業為水產批發及零售,年收入約250萬元;被告乙○○專科肄業,111年10月事發時是直銷商,事發時每月10萬元,事發後已遭公司解除經銷商資格,已兩個月沒有收入,今年份股票獎金及當月獎金總計將近百萬,已被公司沒收等情,業經原告與被告乙○○陳明於卷(見本院卷第133、229頁)。本院審酌上情及卷附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乙○○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就與吳詩涵部分以30,000元為適當,就與被告甲○○部分以15,000元為適當,合計450,000元,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⒋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屬於未定期限之金錢債務,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乙○○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未逾上開規定之範圍,自無不合。查原告上開起訴狀繕本係於111年12月7日送達予被告乙○○,有送達證書為證(見本院卷第62頁),則原告就其勝訴部分,請求自111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㈣原告主張:自110年6月間起至111年10月間止,被告甲○○在知悉被告乙○○仍有婚姻關係下與被告乙○○交往,並於111年3月31日與被告乙○○發生性行為云云,然被告甲○○辯稱:被告甲○○與被告乙○○、訴外人吳詩涵均為葡眾公司之直銷商,三人中,被告乙○○在組織中最為資深、位階最高,吳詩涵次之,被告甲○○最為資淺。於被告乙○○追求被告甲○○時,被告乙○○親口表示與配偶已離婚,自被告甲○○加入葡眾公司直銷組織並認識被告乙○○迄今,於直銷大小小活動之中,包含團體旅遊活動,夥伴多攜家帶眷參與,然被告甲○○確實未曾見過被告乙○○之配偶出席參與任何活動,甚至無聽聞任何人討論被告乙○○配偶。被告甲○○因誤認被告乙○○已離婚,於110年8月間起與被告乙○○交往。自原告提出之證據中,均可證明被告甲○○自始遭到被告乙○○欺騙,而被告甲○○直至吳詩涵於111年4月1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告知,才知曉成為被告乙○○與吳詩涵感情第三者,以及被告乙○○未離婚之一切狀況,並刻意疏遠被告乙○○,而已無男女關係。是被告甲○○自客觀上觀察,被告乙○○確為單身之狀況,才相信被告乙○○所說已與配偶離婚,被告甲○○於2人交往期間確不知被告乙○○仍有婚姻關係,亦沒有所謂不確定故意。再由被告甲○○與吳詩涵間之通話錄音譯文、LINE對話紀錄可知,吳詩涵一直不斷安慰被告甲○○,吳詩涵亦表示這並非被告甲○○的錯,而是遭到被告乙○○欺騙等語。經查: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侵權行為以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為成立要件,故主張對造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者,應就對造有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甲○○明知被告乙○○為有配偶之人,仍與被告乙○○交往,並於111年3月31日與被告乙○○發生性行為,然被告甲○○否認知悉被告乙○○有婚姻關係存在,並以前詞置辯,依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被告甲○○有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
  ⒉就111年3月31日以前部分:
   被告乙○○陳稱:其於110年6月間快要與被告甲○○在一起之前,有跟被告甲○○說其已離婚,方自110年8、9月直至111年10月間與被告甲○○有來往,期間於111年3月31日在南投的汽車旅館與被告甲○○發生性關係1次。自111年4月開始漸行漸遠,就像朋友一樣往來,自111年10月後,於過年過節會傳簡訊給被告甲○○,已經很淡的朋友等語(見本院卷第132、195、196頁)。依被告乙○○所述,其與被告甲○○於111年3月31日發生性關係1次,然其於110年6月間與被告甲○○交往前有跟被告甲○○說其已離婚,依原告提出之如附表一、二、三所示通話錄音檔案、影片檔案光碟、通話錄音譯文所示,充其量僅能證明被告甲○○自111年3月31日經由吳詩涵告知後方知悉被告乙○○有配偶尚未離婚。且被告甲○○與吳詩涵於111年4月1日LINE對話,被告甲○○亦陳稱其不知情成為第三者,有111年4月1日LINE對話截圖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6頁),原告又未舉證證明111年3月31日被告甲○○與被告乙○○發生性關係前知悉被告乙○○未離婚,雖被告甲○○與被告乙○○於111年3月31日發生性關係,然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甲○○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故意或過失,此部分即不能證明被告甲○○有侵權行為之責任。
  ⒊就111年4月以後部分:
   被告甲○○自111年3月31日與被告乙○○發生性關係,且依附表二所示於111年3月31日經由吳詩涵告知而知悉被告乙○○未離婚後,被告乙○○陳稱其與被告甲○○自111年4月開始漸行漸遠,就像朋友一樣往來,自111年10月後,於過年過節會傳簡訊給被告甲○○,已經很淡的朋友等語,已如上述,而原告未舉證明被告甲○○與被告乙○○自111年4月後有何不正當之男女關係,既無證據證明,原告主張被告甲○○與被告乙○○自111年4月後有逾越一般男女交友分際之行為,即無可採,原告此部分主張被告之行為侵害其配偶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⒋綜上所述,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甲○○有侵權行為之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應給付原告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給付原告450,000元,及自111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第1項所命被告乙○○應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亦僅係促本院依職權發動而已,爰不另為准駁諭知。又被告乙○○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所附,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附表一
原證3:訴外人吳詩涵(吳)與被告乙○○(洪)之通話錄音譯文(見本院卷第30至31頁)
編號
時間
人別
內容
1
00:01
我說你現在什麼事情都怪在我頭上欸
2
00:04
也沒有啦,怪我自己
3
00:10
你剛講出那一句話,你說認識我是你四十年來最大的錯誤,這句話就是在怪我,你認為我把你的組織搞垮,我跟你講,在你還沒有跟欣樺在一起之前,你的組織都還沒垮,是因為你碰了甲○○
4
00:26
5
00:32
那你怎麼不怪你自己,怪我幹嘛,你有什麼毛病阿
6
00:33
沒有,我告訴你吼,我們從認識開始到現在,你有沒有發現一件事情,沒有我跟你講反正吼
7
00:44
我請問你啦,從認識我到你跟欣樺在一起之前,你的組織垮了嗎?垮了嗎?四年我把你的組織弄垮了嗎?沒有吧
8
00:55
阿你是要不要聽人說...
9
01:03
你講啊
10
01:04
我跟你說,從認識你到現在為止,你有沒有發現一件事情,我先跟你講真的,因為我過沒多久我這人就不在了,我必須跟你說,這真的是你人生的借鏡啦,你有沒有發現,所有的事情,除了我之外,我也是一樣,所有人都一樣,都有錯,你都沒有錯
11
01:43
然後呢,因為這樣你的組織垮了嗎,我請問你,垮了嗎
12
01:56
至少啦,沒有沒有,我跟你講,不是垮了,而只是一個事實隱瞞著,勉強撐著而已,就是我跟你在一起。
13
02:06
這也沒有什麼好隱瞞,大家有眼睛誰看不出來
14
02:l1
對阿有看出來只是差在沒有講而已,所以至少他們還能帶著半信半疑跟著我這個人做,但沒關係嘛,反正現在事實大家也知道了,甚至呢我還犯了一個最大的錯誤,就是跟甲○○又在一起,所以我跟你說這些事情這陣子早晚就是一個一個傳,所以我選擇跟〔智哥〕說一說,讓他們對我這個人失望。
15
02:45
而且他們也早就,〔智哥〕跟〔宥妤姐〕也早就知道我們在一起,不是嗎?〔智哥〕跟〔宥好姐〕本來就知道我們在一起。
16
02:49
他們知道我們在一起?
17
02:51
他們不知道的部分是甲○○,你去碰了甲○○這個部分。我們在一起的事情他們本來就知道了。
18
02:58
對,因為接下來,一個一個都沒有再進來了,人家一定會問的,〔智哥〕跟〔宥妤姐〕那種鷹眼我直接跟他們說比較快啦,對,這一切都是我錯了,我就是要承認。
19
03:22
承認之後你要去承擔阿,你自己把這些搞得亂七八糟,烏煙瘴氣,然後拍拍屁股就要走人,我已經跟你講了,我對你死心,也沒有期待了,但是
20
03:42
我跟你說吼,我跟你講真的,這四年我真的生不如死,我跟你說正經的,我努力在撐,我一直在撐。
21
03:52
那你就一開始跟我說你不要跟我在一起就好了,你在撐什麼東西,我真的是,你現在才在那邊跟我講說你撐得多辛苦。
22
03:59
如果一開始,我跟你講,如果一開始就會知道這種結果,誰還會去白癡,還會去碰,這種事情叫做結果論。
23
04:06
我跟你說喔,今天是因為你碰了甲○○,才會把事情變成這樣,不然我從來,從來沒有想過要怎麼樣搞垮你,從來沒有想過要去弄壞你的組織,我連到最後。
24
04:22
詩涵,其實詩涵,我跟你說…
25
04:26
乙○○,你聽我講喔,你聽我講喔,你到過年前我們去吃飯的那一天,你怎麼跟我說,你說好,那我帶著你離開葡眾,我連你講這種話時候我跟你講什麼,我說沒關係我離開就好了,你可以繼續留著,我如果真的想搞垮你的時候,不用等到現在。我脾氣是不好,但是我什麼事情我不是都還是為你著想,我跟你講,你感受不到也沒關係啦,但是我跟你說,我們現在既然已經找出了一個賺錢的模式,你跟我說你現在不要了,你是把我當成傻子(khōng-ē)是不是,我莫名其妙負債了這麼多,然後你說不要就不要,兩手一攤說不管就不管…
(後略)

附表二
原證4:訴外人吳詩涵(吳)與被告甲○○(李)之LINE對話紀錄
編號
時間
人別
內容

本院卷第35至37頁
1
8:39
妳們是去年5月還是6月開始的?
2
8:39
天阿~我到底看到的 負責任的阿文哥 在哪裡
3
8:39
他是用什麼方法讓妳肯跟他在一起啊?
4
8:39
就我去年離婚的時候啊(回應編號1)
5
8:39
演出來的,孩子!別上當咧(回應編號2)
6
8:40
又是同一招(回應編號4)
7
8:40
6月份啊 安慰啊 鼓勵啊 罵我前夫沒用啊
8
8:40
哈哈(笑臉)我的也是
9
8:40
秀香當初也是
10
8:41
都是說「那個男人沒用不懂的珍惜,不是我對自己太有自信,是這些男人都太沒用……」等等之類的這些
11
8:41
正確哦(回應編號10)
12
8:41
奇怪,我蠻好奇的,他的招式怎麼都不會變耶!真的一招半式闖天下耶
13
8:42
是不是安慰著安慰著就找妳小酌,然後就把妳睡了
14
8:42
幸好我還不到一年 阿彌陀佛
15
8:43
可能妳去年走去教會走動,所以有保佑
16
8:44
我跟他 根本不像有在一起啊 都沒有男女朋友的感覺 不會管我 他的事情 都很保密的 我也不會多問 其實多問他也不會說啦(笑臉)
17
8:45
男女朋友 都可以互相看手機 可以告訴對方很多事情 乾~我到底?
18
8:47
他從來不給我看手機啦
19
8:48
20
8:48
你可以傻4年?
21
8:48
因為他只想睡妳而已,所以他不會管妳啊(回應編號16)
22
8:49
(疑惑臉)(回應編號21)
23
8:49
妳不要生氣我這樣說喔!我不是想貶低妳,只是希望讓妳認清(回應編號16)
24
8:49
知道嗎
25
8:50
我知道
26
8:51
他也不會牽手、親吻,擁抱只會偶爾
27
8:51
他一直都這樣
28
8:51
只有晚上在床上才會熱情
29
8:51
哈哈哈
30
8:52
想到就覺得.......乾
31
8:52
為什麼你還可以傻那麼多年啊?
32
8:53
因為就花言巧語啊
33
8:53
....哈哈
34
8:54
也是啦,女人真的都這樣 花言巧語矇騙了
35
8:57
(轉貼LINE對話紀錄截圖)
36
8:57
就一堆花言巧語
37
8:58
真的
38
8:59
天啊
39
9:00
他把這段時間組織散掉全都怪我頭上
40
9:00
.....
41
9:00
他自己整天怎麼搞女人不想怎麼搞組織,把組織弄成這樣,然後全部拿來怪我頭上
42
9:01
為什麼要這樣

本院卷第38頁
43
8:31
他連在床上都很垃圾
44
8:31
我比你早(自嘲笑臉)
45
8:31
謝謝妳願意告訴我
46
8:31
以前剛開始都會很溫柔,到最後直接當洩慾工具,前戲都省了直接來
47
8:32
妳應該還在溫柔階段啦!所以還算幸運的
48
8:35
....
49
8:35
超尷尬的~
50
8:36
我連這些都敢跟妳說了,就是要讓妳知道,我不是在騙妳
51
8:36
他還很滿意自己床上的表現咧!
52
8:37
老娘被他白睡了四年半,還負債一堆,真氣

第39至40頁
53
8:15
而且還有沒有小四小五小六都很難說
54
8:15
呵呵
55
8:15
搞不好我跟妳都只是「之一」
56
8:16
也是有可能啊

第41頁
57
8:18
睡完妳隔天再回來睡我
              
附表三              
原證5:訴外人吳詩涵(吳)與被告甲○○(李)之通話錄音譯文(見本院卷第42至47頁)
編號
時間
人別
內容

1

12:12

(前略)
所以我們常常會為了工作上的一些工作去影響到生活,然後為了這些事情吵架,阿因為你也知道我的脾氣,脾氣就是不好,我只要一發作起來,他就拿我沒辦法啊,他那天就跟我講說,欸我很怕...我跟他說...我問他說,你當初為什麼會跟欣樺在一起,他就跟我說,沒有阿,因為我跟她在一起就是很輕鬆阿,然後很沒有壓力,所以我就會喜歡跟她在一起的那種感覺啊,那我就跟他...
2
13:02
他說什麼
3
13:05
他說,他喜歡跟你在一起的那種感覺,就是很輕鬆,然後很沒有壓力,然後我就跟他說,好啊,你既然喜歡欣樺,你就好好跟我說,你就好好跟我講,我們結束,你去跟欣樺在一起,這樣不是很好嗎?為什麼你要用騙的?阿然後去睡完欣樺後又回來睡我這樣,你不會覺得很骯髒嗎?然後,他就跟我說,說:你這麼恐怖我很怕你知不知道,我很怕要是,以你這種個性,我要是跟你說,你會放過我嗎,他這樣跟我說
4
13:53
哈哈,怎麼這麼好笑...
5
13:55
他跟我說:你這麼恐怖,我要是跟你說,你一定不會放過我,你一定讓我死的。我很想問他...其實,我跟你講,我要是真的要讓他死,我就真的把影片全都公開出來就好了,那天,他到現在還在試探我是不是沒有影片欸,真的到現在喔,他還在想,試探我是不是誆你們的,是不是在嚇你們而已,結果我就截圖給他看,我說清楚嗎,這個能不能清清楚楚看到你們兩個的臉,他才相信欸,他不相信我有影片欸,他還說你影片拿出來我看阿,結果我就截圖....因為我是後來跟他用講電話,嘿,他在樓下,我在樓上,本來在打字,本來在傳訊息,結果他就打電話,然後我就跟他講說你不用在那邊試探我,我把影片用截圖的給他看,沒有整段影片傳給他,影片我就用截圖的傳給他,我說這樣子清楚了嗎,不用再試探了,有沒有影片你自己清清楚楚,我就跟她說我要是要把你一次弄倒,我直接影片公開就好了。我就告訴他,我就告訴他,他就跟我講說,好啊你公開阿,你一次把我弄倒、弄死阿,我說我為什麼要這樣做,影片裡面還有欣樺欸,我有沒有想過,我就問他,你有沒有想過欣樺接下來會面對什麼問題,他跟我說什麼你知道嗎,我沒有想過我也沒有辦法去想,我說你真的很不負責任欸,你有沒有想過別人的傷害,你一個人死當然沒關係,阿然後欣樺咧,然後他跟我說什麼講一句更過分的,聽到我生氣,那你也可以不要傳影片上去啊,你就公開我跟你的關係,這四年來我們都在一起阿,我說你有病嗎,連你們兩個我都不可能去傷害,我怎麼可能傷害我自己嗎?我到處去跟人家講說喔我當小三了?
5
16:26
對哈哈。
6
16:28
你不會覺得他的邏輯真的很奇怪嗎,我就跟他講說,我跟他講,你是有什麼毛病嗎?我去到處講這些然後來傷害我自己這樣子,我感覺,他真的我也不會講,但是,但是我現在想法我之所以不想去,我之所以現在不想去搞垮他還是說去把他組織弄垮幹嘛,其實對我來講沒有用阿,我現在能做的就是趕快去彌補之前的一些,補洞吧,至少要去把這個洞補起來阿。
7
17:12
我知道。
8
17:14
阿所以我也跟他講得很清楚,你要怎樣我管不著,但是,我要趕快把錢賺回來,我在葡眾看得到賺錢的機會,你不想那你家的事情,反正我就跟他反正我的葡眾,我的葡眾的規劃未來都不會有你了,我也對你死心了,對你沒有任何期待了,我也這樣跟他說,對阿,因為一開始我還故意問他說,故意跟他講說,這四年來我是真的很愛你,然後我一開始跟他攤牌時我就問他說我跟欣樺不然你選一個,他竟然跟我說,我兩個都不要,我說喔好吧那既然你這樣說那我也死心了,我也不想對你有任何期待了,你要怎樣隨你,對阿,阿你不要再心情不好了
9
18:23
不會啊,開心了吼,沒事,因為沒有講我感覺我壓抑著更難受,因為我實在。
10
18:32
你在二崙嗎?還是斗南
11
18:36
對阿,我在二崙
12
18:38
阿你爸爸媽媽沒有在旁邊嗎?
13
18:42
沒有,他們在外面。
14
18:45
你說,你要是沒講。
15
18:51
可能我會鬱卒到死,頭快炸掉,睡不著,對阿,講完很舒服。
16
19:05
其實我那天跟你講這些,我也不是想要去傷害你真的啦。
17
19:11
沒有,可是,真的要講,我感覺真的要講,不然你看你對我誤會,我對你誤會,以後我們兩個在組織,因為我是不知情,我都不知道,可是你也會覺得很討厭(gē-siâu),肯定會的阿,你也會抱持著一個問號,阿我知道了怎麼還做這種事...也是要講,因為根本就都不知道阿
18
19:38
但其實我覺得幸好我們有建立起一段還不錯的感情,你看我從去年,其實我從去年就覺得不對勁了,你看直覺真的有夠準,而且我完全沒有去懷疑過任何其他人,我直接第一個懷疑的對象就是你,而且其實我知道你們在公司裡面或是任何的場合裡面你們都是很正常的,其實,要不是有拍到,看不出來啦,可是我不知道,我就是一個直覺,就覺得一定是你,可是,我覺得還好我們真的有一些情感上的基礎啦
19
20:37
有聽到嗎
20
20:37
有,我有聽到,我說還好還好我們還有一些情感上的基礎,所以你應該感受不到我對你有敵意吧。
21
20:47
完全沒有。
22
20:49
我在公司也是很正常,看到你也是很正常,我跟你說,我從去年悶在心裡面,其實我跟你一樣,我真的已經快要得憂鬱症了,你知道嗎。
23
21:02
對阿,所以我才覺得你怎麼那麼厲害。
24
21:08
我真的是沒辦法你知道嗎?因為我如果一但真的跟他翻臉、撕破臉,說真的對我真的沒好處啦
25
21:19
因為他車牽下去了,你衝藍鑽了...
26
21:23
對阿我本來不想衝欸,你看,八月份你們已經在一起了,對吧?
27
21:32
恩,對
28
21:33
然後,對阿,他還有辦法回來跟我說,因為我那時跟他說,這個衝下去我們要花很多錢,而且可能也會拖累到你,我不想去拖累你,我還這樣跟他說,我不想拖累你,也不想讓你跟我一起背這麼沉重的壓力,他還能跟我說,你放心,以我這幾年這樣子對你,你應該能相信我會願意陪你一起去面對這一些,我會陪你一起去承擔這些壓力,幹恁老師,他那時已經跟你在一起了,他竟然還有辦法睜眼說瞎話,違背良心跟我說這些話,然後我跟你說,除夕前一天,他是不是差不多四五點去找你
29
22:36
除夕前一天?小年夜?
30
22:40
對。
31
22:43
小年夜我在作業,〔偉偉〕他們這邊作業,他有來,有。
32
22:50
對嘛
33
22:50
對,我在作業,有,可是我們是在作業。
34
22:53
那天中午,他帶我去吃飯,就是,我們都習慣這樣子,在除夕前一天各自要回家之前,我們兩個都會去吃個飯、看個電影,就是到處去走一走就對了啦,他都會帶我去,但我們都不會在嘉義,我們都會去,他都帶我去比較遠,去台南,去高雄,然後我們也不想被人遇到啦,那一天就是我有跟他說,因為我有先問他,我說,你幾點要回去家裡,他跟我說四五點,應該是因為他有跟你們約好要作業,對不對。
35
23:42
有,有。
36
23:43
但是他不敢跟我說,他說他要回去,回家,我還替他擔心說,喔這樣幾點要回去到家哩,他說四五點,我就跟他說那這樣我們今天就是吃個飯就好了,因為本來揪我去看電影,我說這樣不然我們今天去吃個飯就好,不要拖太晚,不然你到時候回去家裡太晚,幹,我還在為他著想說,就是,去耽擱到他的時間,結果當我發現他去斗六,我真的很生氣,你知道嗎,我真的很生氣,你知道嗎,我都為你想,結果恁娘,你利用我替你想這個東西來騙我,我真的很氣,而且他那天還跟我說,那天那個時候我們已經為了很多事情,因為你想四年多,我都沒有辦法公開,因為其實我也是那種沒有辦法接受偷偷摸摸的感情的那一種人,我跟你講,我談戀愛的時候是真的很高調的,以前我跟前夫還是男朋友,我們都是那種談戀愛很高調,我都...。
37
25:04
我知道阿,我也是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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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7
對阿,因為你談戀愛就是一件很幸福的事情,為什麼要偷偷摸摸,所以我這樣忍耐了四年多,結果那天吃飯的時候,我就跟他說,我說其實說真的啦,我自己很清楚,我們兩個現在的這個關係,就算說,就算是你離婚了,我們也不能夠公開欸,你懂嗎,因為,當我們一公開的時候其他人會怎麼看我們,人家會覺得,原來你詩涵能夠衝這麼快就是有阿文的庇護(ti-im),可是我自己知道我自己一整路來我是很努力的,我沒有說乙○○和我在一起我就不努力,然後就是等著他來幫我做,我也是很努力的,可是,我還是會去考慮到別的下線對他的觀感,所以我就感覺說就算你離婚了,我們也沒辦法光明正大在一起,這也是一個很大的問題,結果他還有辦法跟我說,你看他那時候他都跟你在一起了,而且還跟你講說我會幫助你賺錢,完成你的夢想,都已經跟你在一起了,他還有辦法跟我說什麼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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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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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跟我說,他說,如果說真的是這樣,那沒關係,我陪你,我們一起離開葡眾,我們就是隨便找個工作,相信也餓不死我們,然後我們去過我們自己的生活,靠,欸我跟你說我那一瞬間我真的有感動,那一瞬間我真的有感動,因為你想,你想當他跟你講出說我願意為了你去放棄我的事業,那一種心裡面的感動....我跟他說,我就是真的,真的是那個真的是沒辦法,陷入到愛情的女人就是很盲目,我跟他說一句沒關係,你繼續留著,我走就好了,因為,因為你辛辛苦苦打拼這麼多年,好不容易都已經這樣子了,那沒關係,我從組織裡面離開,我去到外面我還是可以做啊,我就是不要進去公司,我就是不要大辣辣的在別人面前,對阿,我組織還是在阿,組織在的情況下,我還想說沒關係給他去運用給他去操作,阿我做別的事也沒有關係,我有很多其他的工作也可以去做啊,你不能離開阿,因為這是他想要的,其實我很清楚他對葡眾他是非常執著,當初也是因為這樣我才會從台北下來,我在台北時還沒有進來之前我們就在一起了,對阿,我們兩個已經在一起要五年了,對阿,那時候就是我在台北就認識他,認識的前面半年多,我都還是留在台北,然後是大概我們在一起差不多半年,我才下來嘉義,然後那時候,他不會跟你講說叫你下來陪他打拼喔,但是他就是時不時會暗示你,比如說,我有把握你一定會下來跟著我一起打拼之類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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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我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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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會直接跟你講說,我希望你跟我一起打拼,希望你下來,因為呢當他這樣講,就變他有要求,可是如果他不要求,是我自己願意的,真的,他現在就是用這個在...有時候吵架我就會跟他講說,也是因為你我才下來嘉義,他就會跟我說,沒有喔,你不要跟我說這些,當初要下來我也有叫你要想清楚,你自己甘願下來的,你知道嗎,就整個就是喔你啞吧吃黃蓮,對是你自己決定要下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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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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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也很清楚知道,他就是對於葡眾那一種執著,所以我過年前我就跟他說你不用離開,要離開我離開就好,我們還是一樣可以過日子,我還這樣跟他說,那時候都已經跟你在一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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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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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重點是他那時都已經跟你在一起了,他還有辦法跟我騙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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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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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所以我真的很氣的就是說,所以我這次真的是很感心,我也覺得說,這個男人我不要了,真的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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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涵,我也沒有要喔,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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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媽媽都跟我說,其實你也是一樣啊,我們的條件都不差欸,真的阿,我們的條件,其實欣樺你的條件很好,雖然我們離婚,你還有小孩,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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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也是在追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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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阿,你知道我為了他這四年來很多追求者,條件也沒有不好的,我都不要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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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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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跟人家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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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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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感覺沒關係,失去我是你的損失,不是我的損失欸
(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