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80號
上 訴 人 東益重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樟
被上訴人 元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渝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3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