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原 告 長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依玲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黃文力律師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張雅敏
洪恩全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