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陳紆庭
被上訴人 久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2,18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