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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原      告  陳紆庭 
被      告  久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112年7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於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2,180元。查上揭裁定,已於112年7月20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然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因此,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