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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宏茂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香吟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相  對  人  蘇庭萱 
            蘇子龍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旻忻 
被      告  蘇煜展(歿)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蘇煜展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蘇庭萱、蘇子龍為被告蘇煜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煜展於民國111年10月2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77頁),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蘇庭萱、蘇子龍,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179頁),自應由相對人蘇庭萱、蘇子龍為被告蘇煜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