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利長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溫重傑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44,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