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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嘉義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耀瑞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黃昱凱律師
複  代理人  簡偉閔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德謹樂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登喬  
被      告  張育銓  
上列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黃書妤律師
            蔡坤旺律師
追加  被告  張登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