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友信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