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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友信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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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金宇泰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
109年9月1日
530,806元
SCAA0000000
受款人:友信空調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