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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吳振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順宥欣雷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1~90-ND-000020
20
20000

2
順宥欣雷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76~90-ND-000080
5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