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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王朝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1年9月25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順宥欣雷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81~
90-ND-000095
股票
15
15,000
股東戶號6、10
戶名:王朝宗
002
順宥欣雷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131~
90-ND-000140
股票
10
10,000
股東戶號6、10
戶名:王朝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