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徐登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瀅晴